平安银行“存抵贷”理财账户协议书

甲方(借款人):存抵贷客户
乙方(贷款人):平安银行

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办理存抵贷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存抵贷是乙方为方便甲方灵活运用资金、节省贷款利息支出而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指甲方在乙方办理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后,经乙方同意,申请开立存抵贷账户,并与甲方在乙方办理的指定个人贷款相关联,乙方将根据甲方存抵贷账户每日营业末存款余额和关联贷款本金余额的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计算规则,为甲方计付一定的理财收益。

第二条 存抵贷账户
本协议项下的存抵贷账户须与其关联个人贷款的还款账户一致(如果关联个人贷款存在多个还款账户,存抵贷账户可为其中的一个)。

第三条 存抵贷账户与贷款的关联
甲方申请将以下在乙方办理的个人贷款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上述存抵贷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第四条 存抵贷收益的计算
一、存抵贷收益由两部分组成:
(一)活期存款利息。按照存抵贷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抵扣贷款利息收益。根据甲方存抵贷账户余额和关联贷款余额计算,抵扣收益按天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理财收益有效本金= Min(存抵贷账户活期存款余额×相应的提取比例-速算扣除数,全部关联贷款当日余额合计)
本日理财收益 = “理财收益有效本金”×[Min(5年期以上人行基准利率*110%,贷款加权执行利率)-“活期存款年利率”)]/360
其中存抵贷账户余额是指乙方每日营业结束后甲方的存抵贷账户的个人储蓄存款余额;当天贷款余额是指与存抵贷账户建立了关联关系的个人贷款当日本金余额合计。
二、存抵贷账户储蓄存款余额、提取比例、速算扣除数对应表:

房贷理财账户储蓄存款余额(单位:万元)款 抵扣金额的提取比例 速算扣除数(万元)
0-5(含) 0% 0
5-10(含) 40% 2
10-30(含) 45% 2.5
30-60(含) 50% 4
60-(含) 55% 7

三、如借款人与存抵贷账户相关联的贷款为一笔,则个人贷款加权执行利率按借款人与我行约定的正在执行的贷款年利率执行;如借款人与存抵贷账户相关联的贷款有一笔以上,则个人贷款加权执行利率按各贷款当日的本金余额和正在执行贷款年利率加权计算。假设有A、B两笔贷款可纳入计算,公式为:
贷款年利率=(A贷款本金余额*A贷款执行年利率+B贷款本金余额*B贷款执行年利率)/(A贷款本金余额+B贷款本金余额)

第五条 理财收益的支付
一、活期存款利息部分按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计算、支付,并由乙方代扣利息税;
二、抵扣贷款利息收益部分逐日计算,乙方将在每月2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个月份的累计抵扣贷款利息收益。如果本存抵贷协议在上述约定的付息日前解除,乙方将在协议解除次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抵扣贷款利息收益。
甲方授权乙方将抵扣贷款利息收益按月直接划入存抵贷账户之中。

第六条 存抵贷协议的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存抵贷协议的终止,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存抵贷收益:
一、关联的个人贷款全部结清;
二、如果关联的个人贷款有多笔时,其中部分关联贷款(一笔或几笔)或全部关联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和正常到期)但未结清;
三、甲方注销存抵贷账户;
四、关联的个人贷款计入非应计(如果有多笔个人贷款关联,其中任何一笔个人贷款记入非应计,乙方均可单方面终止存抵贷协议);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乙方认为需要停止上述存抵贷业务时;
六、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解除条件。

第七条 特别约定
如果与甲方存抵贷账户相关联的个人贷款为甲方与其他借款人共同向乙方所申请的贷款,则甲方保证其他借款人同意该贷款与本协议约定的存抵贷账户相关联,并同意本协议的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其它
一、本协议并非对甲、乙双方已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其他授信合同的修改,也不改变甲方在前述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甲方仍须根据前述相应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按期全额归还贷款的本息。
二、存抵贷账户依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三、甲方、乙方各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乙方暂时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除活期存款利息税以外的其他税款。但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化,须由乙方代扣代缴全部理财收益的所得税等甲方应纳税项时,乙方可自行进行代扣代缴,而无须征求甲方的授权。
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双方同意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五、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方已阅读关于存抵贷产品的风险提示(详见“存抵贷”产品风险揭示书及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十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