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黄金定投业务服务协议
平安银行黄金定投业务服务协议
- 一、黄金定投业务是甲方与乙方签订定投业务协议书后,在乙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采取主动认购或协议定投的方式,按确定金额或确定重量的方式购入乙方以黄金资产为依托的平安金,该平安金可以选择兑换贵金属产品实物或赎回。
-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黄金定投业务,须出具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过乙方电子银行身份认证,并以持有的乙方发行的活期存折、借记卡(含深圳发展银行借记卡)等交易介质作为资金清算账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 三、甲方的黄金定投账户需与甲方资金账户绑定,该资金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币种。甲方挂失换卡须同步调整黄金定投账户信息。
- 四、黄金定投账户的余额按克记录,按去尾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余额不能为负数。
- 五、甲方可在乙方提供服务的时段发起协议定投撤销申请和黄金定投账户销户申请。甲方须在黄金定投账户余额为零和欠费余额为零的情况下方可提出黄金定投账户销户申请。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协议撤销申请和黄金定投账户销户申请不另行收取费用。
-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柜面、电子银行等乙方认可的渠道办理黄金定投开户、认购、赎回、转让、销户、协议定投的修改和撤销申请等服务。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黄金定投业务,应先办理乙方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同意遵守乙方电子银行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 七、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市场情况调整黄金定投业务开户、认购、赎回、转让、销户等服务的交易时间、交易时段及步长等设置,提前10个工作日在乙方网站上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定投协议。
- 八、协议定投,是指甲方开立黄金定投账户后,建立协议定投计划并设置每月的定投金额,乙方从每月倒数第五个自然日开始从甲方资金账户上扣划每月的定投金额(若没有扣款成功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最多顺延至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将此金额除以次月的交易天数,确定每天黄金定投金额。自次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以每天定投金额,按当日乙方公布的平安金价格买入(若乙方报一日多价,以当日第一次报价为准)相应数量平安金。
- 九、首次协议定投设置后当月月底扣款,次月起生效。甲方对当月扣款已成功的协议定投进行修改、撤销的申请自下次扣款日生效。
- 十、如扣款日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月协议定投交易失败。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单月扣款失败记为一次),协议定投自动终止。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黄金定投业务扣款失败而终止的次数进行适当调整,提前10个工作日按相关规定在乙方网站上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定投协议。
- 十一、协议定投期限为一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自动展期。如甲方在业务申请书中选择自动展期或通过电子银行选择自动展期,则本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可多次顺延,以此类推。
- 十二、主动认购。即甲方在乙方黄金定投业务服务时间段内,根据乙方提供的平安金价格,主动发起的单笔购买。成交价格采用乙方当日受理时平安金价格。如扣款时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次交易失败。主动认购一旦申请交易成功,实时生效。
- 十三、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黄金定投业务最低和最高认购重量、认购金额进行调整,提前10个工作日按相关规定在乙方网站上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定投协议。
- 十四、甲方可以在乙方提供服务的交易时段对黄金定投账户上的平安金全部或部分赎回。赎回价格为乙方当日公布的赎回价格。赎回资金在乙方完成当日业务清算后转入甲方资金账户。赎回资金在此期间不计利息。
- 十五、单日客户累计净赎回申请(含兑换)超过截止上一日乙方全部平安金余额的20%,视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乙方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赎回(含兑换)申请。
- 若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乙方有权暂停黄金定投业务赎回(含兑换),甲方可根据乙方公告的开放日重新进行申请。在发生巨额赎回业务暂停时,乙方最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相关营业网点及网站进行公告。
- 十六、甲方可以在乙方网点提供服务的时段,前往甲方可办理实物贵金属销售的网点,根据黄金定投账户上的余额提出实物兑换申请。甲方选择需要兑换的贵金属产品及数量,由乙方分别按受理时贵金属产品价格和平安金价格,自动折算应扣除的平安金数量,不足部分从甲方的资金账户中扣除。甲方兑换贵金属实物时,若发生平安金账户或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本次兑换全部失败。
- 十七、甲方兑换的贵金属实物范围限于乙方规定的可供兑换的产品范围。甲方只能按乙方可兑换产品规格的整数倍选择兑换。具体兑换规格由甲方向乙方贵金属销售网点咨询,在网点现有产品库存及规格中选择兑换。非乙方柜面渠道兑换的产品,乙方不保证其产品质量,若发生兑换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与兑换企业门店协商解决。
- 十八、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乙方提供服务的时段,至乙方已开通平安金转让功能的柜面、电子银行等乙方认可的渠道提出转让申请。转让双方必须在乙方已开立有效黄金定投账户。
- 十九、“定投手续费”, 乙方向甲方收取“定投手续费”,定投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0.5%收取,并在甲方每次定投扣款金额中收取。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定投手续费”进行适当调整,提前10个工作日按相关规定在乙方网站上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定投协议。
- 二十、“赎回手续费”,乙方向甲方收取“赎回手续费”,赎回手续费按照赎回金额的1.0%收取,并在赎回金额中收取。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和市场情况对“赎回手续费”进行适当调整,提前10个工作日按相关规定在乙方网站上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定投协议。
- 二十一、“其他收益”,乙方根据黄金定投业务整体规模和运行情况,同时参照甲方在乙方的黄金定投份额余额,在指定时间给予甲方一定的黄金定投份额作为额外收益。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和市场情况对“其他收益”进行适当调整,并享有对“其他收益”分配的最终解释权。
- 二十二、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黄金定投业务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仅供乙方参考。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申请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十三、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的未成交相关交易申请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二十四、因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和网络故障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根据非交易时间段内的甲方委托指令而发生的交易,乙方有权撤销交易且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二十五、本协议书在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后开始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二十六、若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渠道向乙方申请办理黄金定投业务,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确认签署之日起生效。
- 二十七、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公告停办或调整此业务的,本协议终止或作相应调整。
- 二十八、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 二十九、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 1.如本协议为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渠道签署,则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 2.如本协议为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签署,则将争议提交甲方资金清算账户开户行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 三十、 乙方对本协议书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平安银行网站(www.pingan.com.cn)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协议书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协议书生效前拨打95511咨询或注销本项业务。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书。